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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西将住院伙食补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发表于2013-07-01

核心提示

省人社厅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江西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7.7万人,其中农民工115.4万人,当期基金征缴收入为1.68亿元,54986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累计将10.6万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去年6月份,我省对启动对《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修订工作,历时近1年,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施行。《办法》在对工伤保险的使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有哪些突破?呈现哪些亮点?昨日,本报邀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亮点1

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

依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但是,对公务员群体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则授权给了相关部门。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杨乃昭告诉记者,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北京、云南、海南等省市都将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范畴。我省抚州、上饶两市也做了尝试。

此次修改《办法》,我省也充分考虑到这个情况,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新《工伤保险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亮点2

设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以后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由于实行市级统筹,各地在工伤保险基金出现了不平均的情况。2012年,南昌市节余3亿多元,但有些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却是负数,甚至连已经认定为工伤人员的待遇都无法落实。

杨乃昭介绍,在修订《办法》时,为提高工伤基金抗重大事故的支付风险能力,工伤保险基金在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基金抗重大事故的支付风险能力。

《办法》明确,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将由各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

为了增加各个设区市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支付能力,《办法》要求各设区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亮点3

增加了4个支付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哪些项目?不少劳动者关心这个问题,好不容易认定了工伤,但由于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最终也只能由自己买单。

为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办法》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由原来的8项增加到12项,增加了4个支付项目。7月1日开始,工伤保险基金还可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职业康复费”等4个项目。

亮点4

职工发生工伤向参保地提认定申请

在南昌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在九江发生了工伤怎么办?工伤保险认定程序复杂也是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的一大困难。

省人社厅副厅长徐国荣告诉记者,《办法》在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工伤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范围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还对工伤认定申请所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明确。

对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亮点5

五级伤残补助32个月工资

杨乃昭介绍,《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基本养老、医疗费用具体缴纳的基数,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避免了用人单位推诿扯皮。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办法》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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